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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际〔2011〕23号)


各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财政部门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用时反馈我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偿还债务,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管理和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各级财政部门和贷款企业,以及参与项目评估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与本细则相关的名词解释。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委托银行:是指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

  贷款企业:是指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企业。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资和中资控股的银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期限不超过3年,且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15%的贷款。

二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财政局提出贷款申请,并附送《暂行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由县、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将合格项目选入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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