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8年利用发票监控查询系统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治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3月至4月)。由地区公安局牵头,地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工作方案同时报送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2008年5月至8月)。各级公安、财政、国税、地税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并根据梳理出的线索,集中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严惩犯罪分子。每月25日前,各县(市)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向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

  第三阶段:收尾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县(市)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于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报告。

  (三)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五、违规违法行为处置

  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一)对开具和使用“大头小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

  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单位,要按受票单位发票联金额补足应缴纳的税款。已补足税款的,证明发生经济业务所承载的经济事实内容成立,对受票单位的当事人,可免予追究经济责任。如税款不能补足的,证明发生经济业务所承载的经济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差距,视情节轻重,移交地区地税局稽查局及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对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

  由纳税人各方补足应缴国家的各项税款,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对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移交地区地税局稽查局、同级公安、检察、纪检监察、人事组织等部门立案备查,并为相关部门追究各种责任和干部使用提供初始依据。

  (三)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真实有效凭证纳税人的处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