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八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预售人预发放专用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制定。
第九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五)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名称、账号。
第十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专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售人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向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