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地税局、财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
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地区地税局、地区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6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装监控系统的范围、时限和经费来源
(一)安装范围
1.在地区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选矿厂(非煤矿山)进料口(即原矿破碎前第一个进料口)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用于监控有色金属矿产品产量。
2.在地区范围内所有原煤生产企业矿井井口处安装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用于监控原煤产量。
(二)安装时限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所有选定的矿山企业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
(三)经费来源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安装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经费由纳税企业在税前列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中心控制室建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所占比重列支。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
(一)组织领导
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具体工作由各县(市)经贸委牵头,地税、国税、财政、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和电信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业配合实施。
(二)工作方法
1.为切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降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费)征收工作成本,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矿产品产量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作配合,全力做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费)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