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连续四次被评为“差”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并追究领导责任。垂管部门被评为“差”的单位,将由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四)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因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除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外,当事人不得被评为称职等次。
(五)考评结果抄送地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考评纪律
在考评工作中,考评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三)严禁凭个人好恶或印象随意打分和评议;
(四)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五)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评结果失实的,考评结果无效。
八、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区行署机关作风建设检查标准的通知》(哈行办发〔2005〕51号)和《
关于调整充实地区行署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哈行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考评对象名单
2. 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
3. 行署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评议表(略)
附件1:
考评对象名单
(60个)
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司法局、编办、人事局、民政局、信访局、卫生局、外办、融合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联、民宗委、水利局、教育局、口岸委、档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气象局、招商局、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文体局、计生委、监察局、老龄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资委、农机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地区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电局、人防办、红十字会、语言文字古籍办、扶贫办、法制办、星星峡检查站、电子政务办公室、公务接待处、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