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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二十)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微型企业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二十四)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

  (二十五)微型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减征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减征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微型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lOO%加计扣除。

  (二十六)对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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