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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
  (一)多渠道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根据人口集聚程度、行政区划设置、地理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服务可及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因地制宜地推进村级卫生服务全覆盖。村卫生室设置可采取政府和集体举办、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符合政府设置规划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政府交办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用于弥补其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需要。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可单独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对村卫生室的扶持政策。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对符合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险范围。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省政府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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