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哈密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哈密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和地区行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动员和启动阶段(6月13日以前)
根据《哈密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成立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大力宣传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目的意义、补贴原则、范围和对象、标准以及审批发放程序等内容,确保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组织到位、宣传到位。
二、责任分工、身份认定、政策出台阶段(6月13日-6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对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居民的摸底调查、统计认定工作。
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及困难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和有关政策说明解释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统计汇总审批阶段(6月30日-7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调查摸底身份确定的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汇总后上报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四、补贴发放、建立档案阶段(7月10日-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