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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二)年满60周岁(含60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凡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政府机关部门批准组建现仍属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已发放补助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放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兼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的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的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的标准。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七条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审批发放。

  按属地管理由所属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现行低保操作程序审批发放。

  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辖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居委会(村委会)根据目前享受低保人员档案,核对年龄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老年“五·七工”的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

  (一)申请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能发出工资的企业)老年“五·七工”,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及书面申请向所属企业申请。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的企业)老年“五·七工”,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及书面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社区居委会申请(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迁移的老年“五·七工”到原企业所辖的县〈市〉申请)。

  (二)审核、公示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能发出工资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身份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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