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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自治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自治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融政发〔200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融水境内文物众多,这些文物是我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县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已经核定的十二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宣传《文物保护法》,在全县人民中开展保护文物的教育,把保护文物当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措施,当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深入人心,认真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好县级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文物管理部门要建立好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以更好地保护文物,发挥历史文物的宣传、教育作用。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县级名胜、文物古迹名单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级名胜、文物古迹名单

  一、玉华仙洞石刻: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西2.5公里,鲤鱼岩村东500米处。岩洞及岩洞口处3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二、刘公岩石刻: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下廓村南1200米处。整个山洞石壁为保护范围。

  三、德岩石刻: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下廊村南1300米处。以洞口外沿为基线向外辐射延伸5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四、老子山石刻: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寿星南路红色村南处。老子山所有石刻的崖壁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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