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自治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答复件要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寄送领衔人即可。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复印寄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或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凡代表委员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或要求复议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1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四章 督查与总结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调研,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交流办理经验。对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牵涉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帮助解决办理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结果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或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会议起至本单位办理件全部办理答复完毕)实行月报制,每月月底前报送一次。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大、自治县政协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检查、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对视察、检查、评议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件,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对代表委员在视察和专题座谈会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县政协办公室直接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交办机关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总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办理情况,同时报送总结报告,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分别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政协委员会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原件、答复件、征询意见反馈表及书面总结材料等有关文稿,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