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要加强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避免办理工作的盲目性。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对一时把握不准的问题,或者本单位职权范围难以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既不能草率行事随便答复,更不能敷衍推诿回避矛盾。
第十二条 办理工作实行限期答复。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向提案人作出答复。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超过5个月。
第十三条 对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共同参与面商座谈等活动,并将协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办理工作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应同提案人进行面商。通过面商听取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共商解决办法,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一般可与领衔人面商。内容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协商解决办法,或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重点议案、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与面商。因特殊情况面商有困难的,要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答复议案、建议和提案应以直接收文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或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答复行文中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明确,表达通俗易懂,用语诚恳谦逊。答复的格式要规范,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本年度能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期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落款要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