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系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实行归口办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代表委员的办理答复。
第六条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应直接参加重点议案、提案的协调办理。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分管领导,确定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七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和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意见后,拟定承办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承办单位统一交办。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经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后确定承办单位,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件后,应认真进行核对,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交办件5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退回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或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意见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次交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办理计划,落实相关股室,明确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表述不够清楚的,应在办理前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弄清办理要求。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凡是应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落实;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