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自治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融政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自治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自治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4号)规定,结合本政府系统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代表建议,是指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经自治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办理。办理工作要注重实效,立足解决问题,确保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