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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在本地区的公务活动;
  (二)本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
  (四)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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