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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哈密市三道岭矿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吸毒人员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 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 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机构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 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
  3.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原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社区康复与社区戒毒工作流程相同。
  三、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处理
  (一)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
  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二)关于将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问题
  为保证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四、工作要求
  (一)哈密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全面推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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