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共10项)
哈密地区行署第一、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规定,取消和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地区公安局5项,地区环保局3项,地区卫生局2项。
一、地区公安局(5项)
取消地区行署第一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3、13项,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13、15、16项。
1. 权限内爆炸物品购买证审批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该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公安机关实施。
2. 权限内爆炸物品运输证批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该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公安机关实施。
3. 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度期)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4. 权限内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核准(与地区环保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5. 权限内经卫生部门许可排放放射性为水、废气、固体废物的登记(与地区卫生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二、地区环保局(3项)
取消地区行署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1、7项。同时,将第一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2项和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4项合并为一项。因此共取消和调整3项。
1. 权限内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核准(与地区公安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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