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地区行署在对所属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第三批确认由13个所属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40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地区行署第一、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规定,取消和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地区行署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主体应到地区行署法制办办理确认手续,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均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地区财政、发展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经地区行署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未经地区行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