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容环人发〔2006〕2号)
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沪委宣[2005]534号)精神,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原则上仍按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1990]8号两个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现就我局2006年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要求
1、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初级专业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要制度化运作,评审活动不得跨年度操作。
2、初级评审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及时调整。任期届满不作调整即自行撤销。逾期评委会不得从事评审活动,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委会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沪政职办[2003]3号文件要求进行。组建、调整评委会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报送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关于评审范围
1、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2、调离政工岗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离岗的当年度内也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3、在机关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4、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评审范围(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者,申报时须提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表)。
三、关于评审条件
政工专业职称的评审条件继续按照两个8号文件和沪政职办[2004]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参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1、申报评审政工师起点学历为大专毕业。具备大专毕业或大学毕业学历,须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须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