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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区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黄三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兵团农十三师副师长邓天佐同志、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冯炯同志、地区环保局局长张新堂同志分别担任,成员由地区环保局朱应刚、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赵志平、经贸委叶爱华、监察局曾令成、工商局依斯坎旦尔·买买提力、司法局徐建国、安监局王黎,兵团农十三师环保局吴新成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应刚同志兼任,督查组组长由曾令成同志兼任。
  (二)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督察组,确定整治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和督察组名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等有关工作情况。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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