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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在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来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不力、失职或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结合本地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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