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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地区环保局制定的《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地区环保局 二○○六年六月)

  为进一步巩固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伊吾河、柳条河流域和哈密市饮用水源地、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重污染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相关企业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要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要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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