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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通知
(沪容环联〔2008〕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农委:
  本市自2005年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以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不断完善,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为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上海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未来3-5年本市村级道路建设、污水处置、村级环卫设施改造、村容环境建设等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对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在近几年贯彻落实沪容环发〔2005〕146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调整优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
  根据现有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管理现状,结合加快推进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发展要求,为全面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一户不漏、一家不缺”、“农村所有道路和环卫公共设施有专人保洁”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农村居住区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全覆盖”工作目标,本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队伍配置,建设一支“规模适度、作风文明、服务规范、技能娴熟”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农村人口数、自然村落数、村容环境巡查面积和财力保障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规模(原则上可按照每1个村民小组平均配置1名保洁员的标准测算,人口相对较多的村民小组可配置2名保洁员),并按原程序上报。
  二、强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规范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和实现市容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在各乡镇设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的基础上,市、区(县)也要分别设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管理办公室,市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卫生郊区管理办公室。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实行区县属地管理,统一招聘、统一培训、持证上岗。保洁队伍由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导,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并派驻建制村从事农村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环境卫生保洁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努力为农民提供良好居住环境为工作要求,在不断优化保洁队伍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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