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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市容环卫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本市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2008年年底前,市局完成《上海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制定;2009年年底前,组织完成《上海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明确评议考核内容、具体标准、考核方式。201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本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全面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管理执法人员工作和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以促进管理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法规的执行力度。要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以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和行为,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餐厨垃圾处理申报、环卫公共设施配建、渣土垃圾处置等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努力遏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发生。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对乱设摊、乱散发、“三乱”、乱倒渣土垃圾,以及违法搭建等各类影响市容环境、破坏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
  (十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审批项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数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备案制度。在市容环卫管理和城管执法中涉及的上述事项,各级市容环卫、城管执法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局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及相关处室报备。对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受理的复议、诉讼案件要认真答复、出庭应诉和答辩。对上级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的行政建议书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书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建议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五、积极开展法规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素质保障
  (十四)加强法规培训力度。全面开展市容环卫管理、城管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市容环卫管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行为规范的管理执法队伍。建立市容环卫管理和城管执法人员任职前必备知识培训、任职中每三年更新知识培训、新法规实施知识培训和定期专项业务培训等制度,由市局依照管理执法不同职责和不同要求分专业、分层次的统一组织开展,并在每年第四季度明确下一年度的培训课目、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等内容。
  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部门要确保全体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培训,同时,每年应自行组织至少一次的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注重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基本理论、行政管理职责和具体管理工作实施的培训学习;城管执法部门在加强专业法规知识培训教育的同时,应当注重调查取证、条文适用、文书制定等实务操作的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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