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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近期目标:至2010年年底,全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系统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市容环卫法规框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城管执法依据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切实为管理执法提供有力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管理执法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法定职责规范履行,管理执法程序完善、行为规范;科学、实效的法制培训体系建设完成,一支高素质、精业务的管理执法队伍基本形成。
  三、加快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能力
  (四)加强立法工作。根据市容环卫、城管执法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着眼于确立目标、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权责,加快法规“立、改、废”步伐,至2010年年底,基本形成本市市容环卫法规框架体系,城管执法依据进一步完善和科学,为城市管理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力争在世博会前完成《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修改,加快市容市貌、城市保洁、生活废弃物等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及时组织修改和调整部分已不适应城市管理发展要求的规章。
  (五)提高立法质量。以促进改革、不断创新为指导和动力,加强立法规范编制研究,针对当前城市管理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共同性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明确管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使出台后的法规规范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强立法研究,做好立法项目储备;按照急需先立、重点突出原则,科学确定每年立法计划项目;编制过程中,增强立法规范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系统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努力使立法规范体现各方意志。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合法与必要的原则,按照内容具体明确、设定科学规范、措施切合实际、实施具操作性的要求起草和制定,并符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各项规定要求。现有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中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合管理实际需要的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调查研究,草案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听取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备案的同时,要抄送市局法制机构。通过备案或者抄送发现存有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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