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程系列市容环境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精神,现就2008年度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依据
评审依照《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及《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沪人[1999]83号)精神进行。
三.评审范围
(一)评审对象
各事业(企业)单位中从事城市市容环境监测、环境设备(灯光广告)设计、环境设计、环境技术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报。
下列人员不属评审范围:目前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已离、退休人员。
(二)评审条件
1.凡具备《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即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属正常评审。
2.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3.已评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又通过成人教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其学历后的资历不得少于两年。
4.对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能履行岗位职责,可转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且在本市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
6.任职资格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