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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发包勘探项目;
  (三)发包矿山、生产厂区基本建设项目;
  (四)对外支付各种劳务费 ;
  (五)对外支付车辆运输费和装卸搬运费;
  (六)其它需要委托代扣、代收税款事项。
  税务部门应当给予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单位及协作单位相应的手续费,并视其工作量和贡献大小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部门协作与配合

  第十五条 鉴于矿山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和地区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的分布特点,地区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联合组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车辆和其它必要设备,联合集中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地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牵头建立由地区国税、地税、经贸、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各县(市)应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协作单位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对税务部门提请的问题拿出具体解决的办法。同时,要利用包括计算机技术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搭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交流平台,以便于对矿产资源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协作单位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和传递如下信息资料:
  (一)经贸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情况;
  (二)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办理与年审情况,矿产资源纳税人城镇土地占用情况;
  (三)工商局: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四)公安局:炸药、雷管使用单位名单及使用数量;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办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停产情况;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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