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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哈密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矿山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纳税秩序,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流,加大税收征收力度,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区域内从事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其它非金属、盐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加工、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除依法办理有关许可证、照以外,必须按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分别缴纳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人应按法定税率和规定纳税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款征收与管理

  第六条 遵循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原则,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可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备会计财务人员,独立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凡财务制度健全,帐务规范,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查帐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应不低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负水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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