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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2. 各级动物防疫人员长期奋战在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线,与各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和生物、化学药品频繁接触,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力量。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转发<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人发〔2002〕96号)文件精神,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种劳保、福利、津贴等待遇,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3.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费、检疫费、检测费、消毒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动物防疫财政预算,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
  4. 畜牧业生产中防疫开支是正常的生产成本,防疫投入的主体是畜牧业生产者,特别是实行国家强制免疫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民风,鼓励农牧民增加防疫支出,积极缴纳防疫费,保障防疫工作的正常运转。
  5. 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养殖业商业保险计划,注入资金,对养殖业商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养殖业商业保险,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开展重大疫病等有关畜牧业的商业保险,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对发生重大疫情的农牧民或单位予以赔付。
  6. 农区要进一步加大养殖小区建设,牧区要大力推行舍饲圈养,城郊要实行规模化养殖,大力变革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从生产源头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六)加强动物防疫制度建设
  1.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动物防疫定期报告、动物防疫多户联保制等相关动物防疫管理规范和配套措施,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遵照《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检疫、监督职责,文明执法,坚决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以及经营、运输染疫畜及病害畜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实行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模式,从环境控制、生产源头、流通领域等方面控制疫病传播,维护国家和养殖户及消费者的利益。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禁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坚决查处不履行职责或乱出证、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1.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要建立由畜牧兽医、计划、财政、公安、公交、卫生、科技、工商、交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协调各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兵地联系,互通信息,建立畅通、高效的动物防疫协调机制。
  2.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防疫工作领导不力,造成疫情蔓延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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