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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建立高效动物防疫机制
  1. 建立动物疫病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和流行传播范围,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的动物疫病是: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布病、牛结核、马传贫和外来病、新发病等,均实行强制免疫,由自治区统一下达防治计划、统一组织疫苗和诊断试剂的供应,统一免疫程序,并对防治这类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和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实行补助。根据地区动物疫病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再增加需要统一管理的动物疫病。县(市)确定需要纳入本行政辖区内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种类,要将其名录报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市)确定纳入本行政辖区内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治办法,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区、县(市)、乡(镇)三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建立三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预警、预报体系,组建应急防疫分队,保证应急物资储备。按照“预备、检测、反应、恢复”四个阶段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果断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严密封锁,紧急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3. 严格免疫标识制度,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严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业主负责制,凡无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动物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得屠宰、交易和运输。严格建立产地检疫制度,坚持临栏检疫,不得以公路拦检和市场检疫代替产地检疫。凡无防疫员出具免疫证的活畜,检疫员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凡无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牲畜不得进入草场放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法,证物不符的活畜一律退回产地。在活畜交易和屠宰场所发现带有传染病的染疫动物,要追溯到动物产地,并追究有关防疫人员的责任。
  4. 建立防疫责任追究制。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和“逐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将疫情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将免疫任务承包到人。发生重大疫情造成疫情扩散和未完成免疫任务要求的,根据所造成的疫情严重程度,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追究其应负的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 建立疫情监控及信息网络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疫情信息透明、共享,实行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快速网络传输。按快报、旬报、月报、年报要求的时限报告疫情及相关信息。利用现有疫情监测平台,实现各级动物疫情网络传输。
  6. 加强伊吾马场及三道岭矿区等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由于体制等原因,伊吾马场原有动物防疫体系解体,动物防疫工作减弱或中断。三道岭矿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仅依靠在该矿区设立的肉品检验所是不能全面承担的。这些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要设立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增加投入,切实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1.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经济性、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事业,其投入主体是各级政府。县(市)级以上各级财政承担县级以上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依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展业务的经费。调整现行投入政策,投入重点向基层倾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乡(镇)以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主要由国家项目承担。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投入的基础上,根据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进度,由地区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编制项目建设预算报告,提交地区行署研究后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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