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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3.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由人事编制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编人员中,坚决清退非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三年内通过深化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分流解决。
  4. 建立村级动物防疫网络体系。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既是农牧民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队伍,又是建立执业兽医制度的基础,在乡(镇)兽医站管理下具体实施区域内牲畜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带、疫情报告、免疫档案和牲畜流动台帐建立、出栏牲畜报检以及初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工作。村级防疫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通过实践和考核获得执业兽医资格。
  5.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村聘乡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面向全社会择优招聘。经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考核后,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上岗证上岗从业。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工作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
  6. 村级动物防疫员一般按自然村设置。牲畜存栏农区超过2000头(只)、牧区超过3000头(只)设置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牲畜数量较多的村,可按防疫工作需要增设。牲畜数量较少的村,可跨村设置。
  7.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获得劳动报酬,防疫、诊疗、免疫标识佩带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动物防疫员行使强制免疫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8. 国营农牧场、大型养殖场可自行组织动物防疫工作,其内设动物防疫员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积极鼓励大中专院校等社会力量兴办兽医院、门诊,提高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 要利用观有的教育网络与基础,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与培训,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兽医队伍的素质。
  2. 加强现有各级兽医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队伍的工作能力。在自治区统一部署、逐级培训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对地区、县(市)、乡(镇)级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培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内国营农、牧、林场,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计划。
  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和不定期强化对监督员、检疫员的教育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孰悉执法程序,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检疫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对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严格考核,制定激励措施,稳定执法队伍。
  4.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实现兽医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要建立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与执业兽医培训考核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执业兽医考试制度与培训制度。考试合格者,报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执业兽医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由地区负责本辖区内执业兽医的培训与考核,培训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培训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执业资格。
  5. 抓好兽医后备专业队伍的培养,加强科研和兽医后备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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