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县(市)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70%,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不低于50%。
4. 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检疫站):按编制指标配足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80%,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60%。
5、村级防疫员:经培训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证书或达到初级职称以及中专学历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1. 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规章,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能力,促进地区动物防疫工作全面开展。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地区动物防疫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机构三类设立,畜产品质量及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构,为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负有上级对下级指导职责,对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是兽医医政、药政、官方兽医的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站),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为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的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并承担兽医药品质量、畜产品安全检测等兽医药政管理的技术保障工作。
地、县(市)、乡(镇)级畜牧机构的设置,按照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经地、县(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3. 依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要做好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岗前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的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官方兽医后备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满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基层防疫网络建设
1. 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其职能逐步由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向动物防疫执法转移,经营性技术服务全面推向社会,主要履行动物检疫执法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两大职责,具体实施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市场监管以及动物疫情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并负责区域村级防疫体系的管理工作。
2.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实行“三权归县”,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日常行政管理,形成指挥灵活、反应快捷、相对垂直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