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
1. 加强对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对驾驶人考试员的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业务技能培训、考核、评定工作,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车辆准入关。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于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员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员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2. 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检测站要实行定期抽查,对于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要依法注销其检验资格。
3. 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要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要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 加强对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的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辆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员的定期检验、审验工作。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上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并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
5. 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要于2006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6. 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于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 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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