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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每年1-3月,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经营者除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以下简称《审核手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归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财政、统计、工商、编办、劳动保险等机构核实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二、每年4-5月,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接收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持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审核手册》、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对已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经营者,应当持经营者或主要经营者签章的《审核手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雇用残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同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对逾期拒不参加审核的,按未接收残疾人就业计算,并征收保障金。
  三、每年6-7月,各级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征收保障金。对未按时定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应及时通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对因停产、停业、严重亏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时,应当凭有关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财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持同意减免保障金的批复文件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 对虚报残疾人职工人数以逃避缴纳保障金或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列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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