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查阶段(2006年7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要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抽查工作,全地区的抽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结束。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在检查过程中,要把社会反响大、不认真自查、举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必要时,地、县(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驻企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检查的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时,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布置)。
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县(市)可将本次检查与其它财经类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同时,要加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遵守《
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营造共同打造诚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大检查工作。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工作。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结合《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注重大检查工作的实效,防止走过场,提高工作效率。
(三)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制度和机制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