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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三)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和履行《会计法》及《税收征管法》;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五)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行为;
  (八)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九)是否有漏、偷、逃、骗税行为;
  (十)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十二)各县(市)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它工作。
  在大检查工作中,检查单位应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各有所侧重,突出检查重点。重点问题应延伸检查。
  四、时间和步骤
  (一)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二)步骤。此次大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1.单位自查阶段(2006年5月22日-6月30日)。各企业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大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要如实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附件1)。各县(市)要对各企业上报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按单位类型进行汇总,并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常规性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前,各县(市)要将自查工作总结、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及《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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