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三)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和履行《
会计法》及《税收征管法》;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五)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行为;
(八)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九)是否有漏、偷、逃、骗税行为;
(十)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十二)各县(市)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它工作。
在大检查工作中,检查单位应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各有所侧重,突出检查重点。重点问题应延伸检查。
四、时间和步骤
(一)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二)步骤。此次大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1.单位自查阶段(2006年5月22日-6月30日)。各企业要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大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要如实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附件1)。各县(市)要对各企业上报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按单位类型进行汇总,并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常规性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前,各县(市)要将自查工作总结、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及《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