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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6年3月至6月底)。各县(市)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拟定政策文件;适时召开会议,统一安排部署,抓好人员组织培训工作。
  2006年,巴里坤县、伊吾县要完成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哈密市要完成街道门牌设标等收尾工作,为实施城镇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及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二)试点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抓好试点单位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在全地区积极推广。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底)。各县(市)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进一步抓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四个专项事务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认真总结开展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起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工作长效机制,为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县(市)要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体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地区公共服务工作富有成效开展。
  (二)注重协调,营造环境。各县(市)要建立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顺利进行。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保证投入,建好队伍。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县(市)要充分保障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资金投入,按照修订完善后的《哈密地区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经费。要加强地名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地名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地名工作队伍,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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