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制定完善的地名管理办法,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环境。地区将根据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修订完善《哈密地区地名管理办法》。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同时,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各族群众出行提供方便。各县(市)在完成城镇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从城镇到乡(镇)工作重点的转移,做到城乡(镇)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严格执行地名标牌设置的有关标准,保证标牌质量。
1. 各县(市)在完成或基本完成现有城镇设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市化发展的要求,继续做好新开辟和改造地段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对已设标区域进行查漏补缺,逐步提高地名标志的覆盖率。
2. 各县(市)要加强地名标志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地名标志标准、完好。
3. 各县(市)在完成、巩固城镇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所辖乡(镇)的地名标志设置任务。之后,有条件的县(市)可进一步开展村级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各县(市)要结合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镇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各县(市)地名规划由本县(市)民政局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政府规划的组成部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加快建立地、县(市)两级地名数据库,依托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特别是边境地名情况的查清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地名数据库,做好地名信息的收集工作,保持地名信息现实性。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增和地名普查、资料更新工作中遗漏的地名信息,并建立地名信息要素收集、更新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新增和变动的地名信息能够及时收集到地名数据库。各县(市)要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地名数据库数据录入工作,11月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小组的评比验收。要积极开展地名网站、地名声讯(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获得准确的地名信息。各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网站和地名查询热线,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地名信息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