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社会宣传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定期协调、及时沟通。市局宣传教育处将定期召开社会宣传协调会,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及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将根据局重点工作安排,及时沟通交流,确定对外新闻报道专题及宣传报道方案,共同策划实施新闻报道。各相关单位、业务部门凡涉及到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项目,要制定计划,于每年3月份交局宣传教育处,以便为协调会确定对外新闻报道专题所用。如原定计划内容有变化或在时间节点上有调整,应及时与市局宣传教育处沟通并作相应的更改。各相关单位、业务部门在获知媒体关注行业某一项信息后,应及时与宣教处协调沟通,并由业务部门提出报道建议,重大事件报请分管领导。如遇媒体要求直接采访的,可通知局宣传教育处协调。
  三、舆论监督机制
  1、借助媒体,推动工作。聘请市级主要媒体负责人及新闻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新闻舆论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舆论监督员座谈会,请新闻舆论监督员将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带上来,指导工作,推动社会宣传。
  2、宣传行业,引导舆论。每季度新闻舆论监督员座谈会邀请局相关业务部门及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座谈及时交流沟通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及难点、热点问题,宣传行业,引导舆论并接受媒体监督。
  四、考核激励机制
  1、设立奖项,激励表彰。市局将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社会宣传工作及对外新闻报道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内容,由市局宣教处定期汇总,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部门进行激励,对工作先进的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对市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表扬、批评、工作研究等方面稿件(包括电视、广播)做好收集和统计,每半年报局宣教处,市局将于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评判,从中评出“好新闻”,对宣传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形象,积极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记者及新闻单位进行表彰。
  2、追究责任,落实到人。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需按程序向市局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归口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任何人、任何单位、部门不可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发布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在为全局性重大新闻发布提供的重要数据、重要情节要核实准确,并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如因数据不实、情节错位,造成新闻发布后引起负面社会反映,影响行业形象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如未及时上报的,或不按程序上报的,要在年终社会宣传工作综合考评中扣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