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
(沪绿容〔2009〕14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相关企业:
为改变目前建筑渣土(含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下同)运输车辆车厢密闭装置破损严重、车容车况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现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标准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应符合《上海市机动车辆容貌整洁规范》中“特殊用途货车”的有关要求,达到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应符合《建筑渣土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应达到车辆的“专用装置”(指车厢、卸料机构等)完好,车厢的厢盖、卸料门、厢体之间的密闭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车身、车厢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凹陷和变形现象。
二、节点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的自查,对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于5月7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一)。
(二)区县普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对在本区域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的车辆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二)。
(三)市局抽查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自5月25日起组织抽查。
(四)考核惩处
市局将把抽查结果通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并作为对区县管理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把市局的抽查结果和本区县普查的结果,作为运输“专营企业”招标的重要评审依据之一。
对抽(普)查中发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中不能密闭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细则》的规定: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对该专营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一年内发生两次的,取消该车辆的建筑渣土运输资格;一年内发生三次的,取消该企业建筑渣土专营运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