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一、审查主体: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单位为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复核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三、审查依据:全县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及信息员必须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及州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州保局发〔2008〕2号)要求,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相关样表附后)。
五、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填写《河口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附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将《河口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及所公开信息送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六、相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高密低定”、“低密高定”、“无密乱定”和“漏定”,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与定密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专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进行整理,制定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样表附后),报经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审核、修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写《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表》(样表附后),对单位本年度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登记备案。
(三)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表》、《河口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和所公开的信息必须送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泄密案件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移交司法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