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全省编制的统一培训教材,会同县人事局、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对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建设;
3.会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办理涉及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涉及全县重大的需要协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保障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条块接合的政务公开领导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指导。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指导。
第三条 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制度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公开时限制度、考核评议制度、举报调查制度、重点协调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救济制度、保障制度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监督保障
(一)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和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政府信息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保密局,负责对政府信息保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政府信息保密的事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他们提出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5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