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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申请人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机制,客观、全面、真实地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数据以条为单位。统计数据包括总数据和分类数据:

  (一)总数据中包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据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据;

  (二)分类数据为总数据中各类政府信息所占的比例。例如:在总数据中机构职能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规范性文件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便民服务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工作动态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其它类有多少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几等。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应当在11月3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后报州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云信产办发〔2008〕1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以及《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口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河政办发〔2008〕1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推进,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及政府办信息科、纪检监察、保密、法制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1.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

  2.组织开展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做好各乡镇和县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用培训;

  3.会同县法制办、人事局、国家保密局做好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乡镇、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

  5.在各乡镇、县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会同县监察局完善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其职责是:

  1.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

  2.会同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完善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3.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四)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因审查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查处。其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行指导和管理;

  2.依法确定各机关单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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