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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举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的重大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政府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发布的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统一归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审查并监督发布。

  第七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其发布人、发布内容、时间、地点、邀请的新闻单位等相关材料要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县政府办公室于发布会的前5天提出意见,经分管(联系)的县政府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并由相关信息发布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是本部门负责同志)。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同志担任。

  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必要时也可邀请县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等,由发布单位负责组织,政府办公室协调配合。

  第十条 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举办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公开,让公众尽快知晓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后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将会给政治、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等产生重大危害的,应当及时公开。

  要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政府信息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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