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40%以上,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2以上。
三、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县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省州驻屏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县级部门是: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民族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办、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档案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宗教局、县创新办、县旅游局、县经合办、县地震局、县志办、县外事办、县环保局、县残联、县森林公安局、县保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食药局、县质监局、县大围山管理分局、县邮政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烟草公司、县运政管理所。
县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的原则和要求
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各部门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取消的一律取消,应调整的必须调整,争取有一批部门能够实行“零”审批。具体要求是:
(1)对与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者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县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2)对我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整改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3)对我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