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行政监督纠错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行署办公室、地区审计局、监察局、行署法制办。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行署法制办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配合。
完成时间:2011年9月30日前。
(二)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
责任单位:行署法制办。
完成时间:2011年8月31日前。
(三)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
完成时间:全年。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
(五)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地区信访局,行署法制办。
完成时间:全年。
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一)积极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指导:地区民政局。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指导:地区民政局。
(三)启动“六五”普法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指导:地区司法局。
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