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时间:2011年8月31日前。
(三)按照“精简流程、缩短时限”的要求,制定行政审批和办事项目新的流程图,并完善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间、公开审批结果的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
(四)建立健全并实施行政效能“八项制度”,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3)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开透明制;
(5)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开门评议制;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暗访检查制;
(7)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理代办制;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制度建设,全年执行。
监督检查:行署办公室、地区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哈密行政服务中心。
(五)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进驻项目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地区监察局、哈密行政服务中心、行署法制办。
(六)继续开展企业评政府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2011年10月31日前。
监督检查:行署办公室、地区监察局、广播电视局、电子政务办。
(七)大幅度精简会议和文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行署办公室、地区监察局。
(八)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行政执行力
1.对各县(市)、各部门及各企业报送的请示报告,能当日批复的当日批复,不能当日批复的,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办理情况,个别需要研究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全年。
监督检查:行署办公室。
2.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对收到的公文要及时收发转送,限时办理,不得延误。对特急件要确保随时办理;急件从收文之日起2日(含公休日)内办结;一般件在5日(含公休日)内办结;问题复杂需要协调的文件在15日(含公休日)内办结,不得无故积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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