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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按时报送督查工作材料得25分;全年都不按时限报送材料扣10分;经过催促能及时报送扣2分;经过催促迟报一次扣3分;经过催促未报送一次扣5分;年终考核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扣3分。
  (三)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0分)
  按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部门工作职责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计划地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经考核确认得30分。对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确定的任务,重点工作无工作计划的扣3分;未按时限完成一项扣5分;台帐资料不健全扣3分;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扣5分。
  (四)积极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工作(15分)
  各乡镇、各部门对中心工作、重点工程要组织督查调研,全年不少于2次。未开展综合性或专项督查工作扣10分;督查工作台帐资料不健全扣2分;督查活动未形成督查专项材料扣3分。
  (五)建立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形成督查督办工作机制(10分)
  未建立督查工作制度扣5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未形成扣3分;管理不规范、台帐资料不全扣2分。
  (六)按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完成任务(5分)
  未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一次扣3分;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人民政府或办公室临时交办任务一次扣3分;经过上级督办,催办后迟缓完成扣2分。
  第六条 加减分办法
  各乡镇、各部门受上级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给予加分;受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减分:
  (一)受州委、州人民政府表彰一次加10分。
  (二)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级部门表彰一次加6分。
  (三)受州级(州委办、州政府办)以上通报表扬一次加5分。
  (四)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部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一次加3分。
  (五)在完成任务数之后,积极上报督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材料,多报一篇加2分。
  (六)受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一次减10分。
  (七)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减5分。
  第七条 全县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考核评比,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督办股具体组织实施,平时考核情况由县政府办督办股做好日常登记,建立台帐,每半年将情况通报一次,年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进行考核,并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在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和自评分的基础上,县政府办公室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依据得分情况确定先进单位和等级。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的修订和调整,由县政府办公室修订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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