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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屏政办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30号),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屏边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屏边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督查督办工作作用,不断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全会主要内容分解立项督办的项目;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州、县人民政府立项督办的重点工作;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和督查队伍的建设情况。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主要工作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计分,以加、减分的方式进行,积分的高低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一)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15分)
  确定分管领导或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县级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督办人员落实,配有督查工作人员1人以上。督查机构不落实扣3分;督查人员少于1人扣3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未明确督查工作主管领导或未落实督查人员扣3分;相关台帐资料不健全扣2分。
  (二)按时限报送督查工作材料(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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