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理材料,按时上报。列入清理范围的县级各部门应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和各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所有材料附电子文档),于5月30日前一并报送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审核论证阶段
2009年6月25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认真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县审改办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和审查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和清理意见,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商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清理意见。对部门清理意见和县审改办初步审核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县审改办组织人员与各部门进行协商,形成基本清理结果。
(三)进行论证,形成较为完善的清理意见。由县审改办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业务人员对前期清理意见进行论证。
四、审批公布阶段
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有四项:
(一)提交县审改领导小组讨论。由县审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及专家审核评议结论,形成《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提交县审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将县审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依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州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
(四)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五)由县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实施机关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序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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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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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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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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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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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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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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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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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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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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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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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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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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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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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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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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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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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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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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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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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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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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